申请人: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智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27714号“国色天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成语“国色天香”含义不同,未构成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903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宣传图片、申请人获奖情况、网络检索结果、媒体报道、宣传视频、游乐园设施环境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通过组织和开展活动进行慈善募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国色天乡”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所含中文“国色天乡”已构成对成语“国色天香”的不规范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