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2日对第55992690号“牛博世NIUB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6211903号“博世”商标、第6430963号“BOSCH”商标、第643111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复制、摹仿申请人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547473号“博世”商标、第548613号“博世”商标、第1329333号“BOSCH”商标、第959140号“BOSC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七),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之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在先案件裁决文书、判决书;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80 件驰名商标》;4、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及《今日博世》介绍手册;5、所获荣誉;6、《博世在中国》(2016-2018);7、申请人的“博世”、“BOSCH”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信息一览表;8、博世集团商标注册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及被许可商标图样;9、相关媒体对申请人集团及其商标、商品、商业经营活动、荣誉、排名等报道;10、申请人签署的合同;11、申请人发布的商业广告杂志、媒体名称及封面照片;12、申请人集团在中国的广告费统计数字一览表;13、广告代理协议、广告费相关发票等宣传资料;14、在先处罚决定书;15、销售合同及发票;16、参与公益的相关资料;17、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上海图书馆检索报告;1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较大,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没有恶意抄袭他人的故意。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大都是汽车配件领域,与被申请人经营领域不近似。被申请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搬运;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礼品包装;货物贮存;贮藏;贮藏信息;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汽车运输;配水”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至七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第7类、第12类商品及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本案具体审理如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搬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导航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博世”、“BOSCH”中外文系列商标经使用在汽车零部件、电动手工具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博世”、“BOSCH”已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牛博世”,其与引证商标二“BOSCH”的对应中文“博世”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商品包装、贮藏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四至七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并予以特殊保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