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淑霞
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对第57599894号“磁力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不仅攀附申请人具有高知名度的“磁力”品牌,申请一系列“磁力狗”“磁力猫”“磁力蜘蛛”商标,还一贯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大量囤积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在先裁定中已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084672号“磁力金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199747号“磁力金牛及图”商标、第48365346号“磁力聚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453473号“磁力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431115号“磁力引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416121号“磁力矩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920418号“磁力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900824号“磁力数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9348154号“磁力万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3681115号“磁力万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与申请人“磁力”系列品牌主营业务密切关联的服务上,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四、申请人的“磁力”系列商标已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磁力”系列已与申请人及其“快手”品牌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应受法律更大范围和更有力度的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名下第41039672号“趣口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信息;3、他人知名品牌介绍;4、在先案件裁决书;5、申请人官网及企业照片;6、快手日活数据的新闻报道;7、电视广告、户外广告、展会广告实际发布照片;8、“快手”品牌相关报道;9、申请人所获荣誉;10、第三方研究机构公布统计数据的网页报道;11、申请人2018年度社会价值报告、申请人公益活动相关证据;12、“快手”品牌知名度在先裁定及判决;13、快手直播及电商营收的相关报道;14、申请人“快手”主品牌与“磁力引擎”品牌联合使用的宣传材料;15、“磁力引擎”等相关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0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3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产品测试、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832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工艺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38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80件商标,其中包括“甜蜜星球”、“递爪”、“小呼吸”、“蜜色”、“默聊”、“网喵”、“橙聊”等多件与他人软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第41039672号“趣口才”商标、第41693502号“叽里呱啦”商标、第53460742号“磁力猫”商标、第53477297号“磁力猫”商标、第57156647号“磁力狗”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我局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磁力”,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产品测试以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除产品测试以外其余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产品测试以外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产品测试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38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80件商标,其中包括“甜蜜星球”、“递爪”、“小呼吸”、“蜜色”、“默聊”、“网喵”、“橙聊”等多件与他人软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软件名称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予以置评。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