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库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雪岭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20844号“布谷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7839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0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机械化牲畜喂食器”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公开使用。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应予以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经销合作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
3.产品照片。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无合同的履行证明,或为自制证据,且有造假嫌疑,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械化牲畜喂食器、发电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机械化牲畜喂食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7类“机械化牲畜喂食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仅表示商标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据2的转账记录与合作协议不能形成对应关系,无证据证明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3为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并非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机械化牲畜喂食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