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0678号“SF Intra-cit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58979号商标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85096号商标、第57385802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不予注册,该不予注册决定现已生效。目前,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42573号商标、第42697902号商标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共存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