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豫勇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519442A号“嘀嗒拼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14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工信部备案信息、推广活动现场照片、合作协议、广告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至2022年05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出租车运输”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出租车运输”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渠道的走访和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被申请人从公司注册成立以来,从未经营或从事“出租车运输”类的相关业务。被申请人也没有经营“出租车运输”类相关业务的许可。另外,被申请人在多个诉讼案件中明确说明自己“不是运输经营行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官宣品牌升级为“嘀嗒出行”,即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声明在任何商业环境下不再使用复审商标,这当然包括“运输”类别。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应予以采信。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重新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运营的平台提供顺风车和出租车运输服务,符合提供“出租车运输”服务。被申请人从事的服务包含信息撮合的成分,不代表复审商标不同时用于运输出行或出租车等服务上,两者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个服务链条,不可择一。被申请人的母品牌虽然从“嘀嗒拼车”升级为“嘀嗒出行”,但是始终没有放弃子品牌“嘀嗒拼车”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嘀嗒拼车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关联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出租车运输”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嘀嗒拼车)赔付意向书、赔付结算单、保险费发票;
2、关于嘀嗒拼车规则说明的邮件内容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3、嘀嗒出行APP下载页面、操作页面的截图、部分宣传内容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4、嘀嗒拼车后台运维邮件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5、嘀嗒拼车1+1网上宣传材料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6、百度地图-嘀嗒拼车合作协议;
7、嘀嗒拼车客服邮件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8、招股书;
9、嘀嗒拼车荣誉证明;
10、畅行公司产品被相关公众认定为嘀嗒拼车的邮件信息;
11、嘀嗒拼车京东账户信息、采购订单截图、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嘀嗒拼车百度百科;
2、网站嘀嗒拼车【didapinche】工信备案年审信息;
3、中国一线城市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研究报告;
4、证据4:西安芙蓉新天地(曲江金鹰)购物中心推广出租车智慧出行活动;
5、证据5:答辩人与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达成战略合作
6、证据6:答辩人在西安立丰城LECITY 推广10元出租车定位券活动
7、证据7:在西安盛安广场星光Citymore活动照片
8、嘀嗒拼车APP下载页面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9、与嘀嗒拼车相关的媒体报道材料;
10、嘀嗒出租车合作协议;
11、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12、【嘀嗒拼车】【360】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
13、媒体资源购买框架合同及发票;
14、合作推广协议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造假嫌疑,且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出租车运输”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海淀区税务局通话记录(文字整理);
2、畅行品牌升级通稿;
3、(2021)浙杭西证民字第3388、3389号公证书
4、(2023)京73行初3347号案件庭审笔录;
5、畅行官网网页《注册协议》及《合乘协议》客服咨询及发票介绍;
6、2021浙01民初1635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7、部分法院判决;
8、对被申请人部分证据的质证意见;
9、关于被申请人商标的部分撤销决定书;
10、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11、嘀嗒出行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网页快照截图;
12、被申请人的《法律条款与平台规则》、《注册协议》取证视频;
13、客服聊天记录及平台规则与法律条款的取证视频;
14、被申请人在腾讯视频上发布的视频信息的取证视频;
15、国办发(2016)58号文件;
16、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
17、北京市交通委官网截图;
18、畅行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变更记录。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交通信息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2022年05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出租车运输”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行终765号判决认定本案复审商标在2018年06月04日至2021年06月03日期间在运输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并基于“出租车运输”服务和“运输”属于类似服务,对复审商标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出租车运输”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嘀嗒拼车交通事故车主/乘客理赔意向书、结算单、购买保险的发票、嘀嗒拼车规则说明、嘀嗒拼车APP相关页面的时间戳截图、嘀嗒拼车和百度地图之间的合作协议、2020年招股说明书、邮件、网页报道等证据显示有复审商标。虽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使用复审商标提供拼车服务时系以自己所有的车辆直接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而是通过其运营的APP利用网络平台为在平台注册为司机的私家车主和乘客搭建连接,从而完成运送服务,具有居间服务的性质,但不能因此否定乘客在有乘车需求时通过复审商标区分了不同的顺风车拼车服务提供者,复审商标起到了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畅行公司已实际帮助乘客完成了乘车的需求。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提供的顺风车拼车等服务在相关领域中经过长期运营具有一定知名度,以及商标法设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故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回归生活常识,不易割裂在实际生活中紧密联系的行为。综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运输”服务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出租车运输”服务属于“运输”服务的下位概念,包含于运输服务中,故复审商标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