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323092号“天才小诸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才小诸葛 56323092

阅读:133191 2024-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和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0日对第56323092号“天才小诸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小天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广泛使用多年,在业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和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0日对第56323092号“天才小诸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小天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广泛使用多年,在业内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熟知。争议商标与第14599115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32494444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存在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关联关系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许可协议、广告业务委托证明;2、品牌规划合同、标志确认函、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品登记证书;3、经销发票、部分实体店及售点照片;4、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广告合同及证明、申请人所获奖项;5、在先判决及决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第185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手表;表带;钟表盘(钟表制造);计时器(手表);精密计时器;电子钟表;钟表机芯;表壳;表袋(套)”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手表等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文字“天才小诸葛”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小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表带;钟表盘(钟表制造);计时器(手表);精密计时器;电子钟表;钟表机芯;表壳;表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表、电子钟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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