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善用其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97606号“善用其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将图形化汉字与“仙鹤”图形独创性结合,整体强调了全面沁润与改善人们的身心健康状态,回归幸福与祥和的重要性,具有自身特有的品牌寓意,且并非驳回理由中所指的“日常用语”,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第16632414号“善用其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93866号“善用其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下发《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公告、企业获得荣誉、合同、发票、微信公众号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