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帕菲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24163号“THE EMPIRE BRUN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文莱登记注册的公司,申请商标中的“BRUNEI”与具有显著特征的“THE EMPIRE”相互独立。“BRUNEI”仅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申请商标整体文字真实表示其指定服务的来源,可以依法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申请商标已在文莱获准注册,表明文莱政府同意申请人在其商标中使用“BRUNEI”文字。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的文莱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第51005号“THE EMPIRE BRUNEI”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BRUNEI”,但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的文莱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第51005号“THE EMPIRE BRUNEI”商标注册证及附加证明书可视为申请商标中“BRUNEI”已经文莱政府同意。经公证的文莱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第51005号“THE EMPIRE BRUNEI”商标注册证及附加证明书原件经核实与复印件一致。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