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2230号《关于第5674842号“YOUNGMAN LOTU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6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98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决定书等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冻结并不意味着商标权人不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复审商标被冻结构成其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本院不予认可。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裁定受理第三人破产清算一案,距离指定期间截至日期仅一个多月,复审商标在绝大部分指定期间内均未使用,因此,被申请人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并不构成其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且缺乏正当理由。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且复审商标被冻结及被申请人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不构成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