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33422号“ENNEWG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唯一对应。申请人系列商标已在多个类别上核准注册或通过初审。综上,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GPT”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可用数据来训练的、文本生成的深度学习模型,申请商标“ENNEWGPT”含“GPT”,且整体未形成其他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