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ÜMMEN GROUP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9434号“SANT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540431号“SANT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评审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活树木;鲜花”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新鲜柑橘”等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赏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柑橘”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