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威士邦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17069号“富士箭 KUROK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60984号“黑木KUROKI及图”商标、第13310539号“建勘集团 JIAN KA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