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美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23527号“淘副眼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独特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淘副眼镜”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消费者容易将其作为宣传口号或宣传用语识别,而不易将其当做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