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长沙环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7763号“路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10881号“鸿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工程绘图;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学;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其已公告,故在上述服务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