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绿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58435号“煎饼道学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是申请人在已注册“煎饼道”商标上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未直接标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相关案件判决书、申请商标设计证据材料、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煎饼道学堂”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同时,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煎饼道学堂”使用在培训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以及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