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美赞初 61661292

阅读:186903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玲 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661292号“美赞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

  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玲

  异议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661292号“美赞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赞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幼儿园;家教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58513号“美赞臣MEADJOHNSON NUTRITION PHENYL-FREE及图”商标,第1728465号“美赞臣”商标,第32877869号“美赞臣MEADJOHNSON NUTRITIO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5类“医用营养补品;维生素”、第41类“录像带发行;玩具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上的第1728465号“美赞臣”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亦有所不同,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61292号“美赞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美赞初 616612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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