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饶市广丰区贪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75090号“冰冻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93614号“冰洞传奇”商标、第28531801号“冰雪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决定在“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科学研究和开发;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在“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之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有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