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35508号“高德红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德红外 38735508

阅读:62389 2024-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0170号《关于第38735508号“高德红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54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

  申请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0170号《关于第38735508号“高德红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54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6349163号“高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374279号“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撤销;第22554518号“高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554569号“高德地图 amap.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数字天气预报仪;电子钥匙(遥控装置)”部分商品上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影响案件结论,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十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雷达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手机;光通信设备”商品上的复审,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15072851号“高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22862号“高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46057号“高德地图 amap.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第35432595号“高德 连接真实世界让出行更美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460217号“高德地图 amap.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703582号“高德地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雷达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手机;光通信设备”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

本文《关于第38735508号“高德红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德红外 387355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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