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56309号“TOUCH REACTIV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8926号“K-TOU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词语释义、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TOUCH REACTIVE TECHNOLOGY”可被译为“触摸反应的科技”,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