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寅宾出日咖啡(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25480号“M2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02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和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M2M”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M2M”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传授技术(培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