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UTOKUMPU OYJ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4880号“Circle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Circle Green”可被译为“循环绿色”,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