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下有松(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长连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4日对第64349547号“Songmo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591965号“Songmont”商标、第38568460号“Songmo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于市场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Songmont”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主体,大量注册商标且撘靠知名品牌,有违《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的报道;“Songmont”所获荣誉;推广合同及推广报道;申请人线上旗舰店截图、实体店照片;实体店租赁合同;申请人与买手店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6类“发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1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63940164号“Kroche”、第63935410号“Wana try”、第67941889号“Jac fleurant”、第68145943号“Wolfrepublic”、第68142892号“bad marlon”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Songmont”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品牌相同或基本相同的“Kroche”、“Wana try”、“Jac fleurant”、 “Wolfrepublic”、“bad marlon”等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