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直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楚华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2日对第59540688号“e直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了六十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他人知名品牌,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为恶意囤积商标和恶意商标抢注人,其注册商标并非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大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挤占了合法经营者的优质商标资源,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造成了不良影响。二、基于被申请人的不诚信行为,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恳请调取相关申请材料,如若确实为伪造的营业执照,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属于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品牌等信息;
2、相关平台关于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售卖的检索信息;
3、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第56874910号“嘻奇芭比”商标、第56976131号“奥克嘉及图”商标、第58644402号“火犀及图”商标、第57048897号“炽匠”商标、第59579248号“菁好物GIMGOODWO”商标、第58772067号“倍视尚BEYSEESUM”商标等五十余件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其“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出之花百货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实,该营业执照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登记信息一致。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嘻奇芭比”、“奥克嘉及图”、“火犀及图”、“炽匠”、“菁好物GIMGOODWO”、“倍视尚BEYSEESUM”等五十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拼多多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部分商标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售卖,被申请人亦未在本案中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且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