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LARIANT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2230号“GREATER CHEMIST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他国同类别商品上完成注册,并未因显著性问题予以驳回,进一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和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和宣传。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在第1、35、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GREATER CHEMISTRY”商标在英国、欧盟、瑞士的注册证明附中文翻译、互联网宣传资料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英文单词构成,可以理解为“更大的化学”含义。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第1、35、42类商品和服务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GREATER CHEMISTRY”商标在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35、42类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