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君用腕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55854号“PLAWAT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国知商标审撤字(2022)310号决定,于2023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PLA”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英文缩写,“PLAWATCH”标识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宣告第16155854号“PLAWATCH”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臆造组合词,并无实际含义,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也不致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复审商标自注册后申请人在产品研发、宣传及销售上经过投入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创始人退伍证明;
2、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军神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注册,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项链(首饰);手表”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北京君用腕表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复审商标“PLAWATCH”所含字母“PLA”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英文缩写,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军队产生联系,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来源于军队或与军队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