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317911号“灰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灰熬 73317911

阅读:134332 2024-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海军 委托代理人:标达(河北雄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17911号“灰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灰熬”含义为用草木灰熬制成碱水的意思,为制作碱水豆腐等豆制品的一种步骤,制成的豆制品不含任何添加剂,清爽可口,以“灰熬”二字命名商标不仅体现…

  申请人:刘海军

  委托代理人:标达(河北雄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17911号“灰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灰熬”含义为用草木灰熬制成碱水的意思,为制作碱水豆腐等豆制品的一种步骤,制成的豆制品不含任何添加剂,清爽可口,以“灰熬”二字命名商标不仅体现了申请人所从事的豆制品加工行业,更是暗含着申请人产品为纯天然、绿色健康无公害产品,以及申请人“追求卓越,健康为本”的品牌核心价值观。汉字“灰”本意指物体燃烧后剩下的东西,作为商标文字组成引申为死灰复燃,体现品牌奋斗精神;汉字“熬”释义为长时间支撑、忍受的意思,作为商标文字组成引申为耐心等待,体现了申请人发奋图强,不畏艰辛的人生信条。申请商标整体整体蕴含深意,经使用与推广,已使得该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不易导致公众对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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