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545901号“烟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烟芸 73545901

阅读:140070 2024-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省欧米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壹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45901号“烟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芸”字作为名词本义为“香草名,也叫芸香,多年生草本植物,其下部为木质,故又称芸香树。叶互生,羽状深裂或全裂,花黄色,香气浓郁,可入药”;…

  申请人:福建省欧米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壹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45901号“烟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芸”字作为名词本义为“香草名,也叫芸香,多年生草本植物,其下部为木质,故又称芸香树。叶互生,羽状深裂或全裂,花黄色,香气浓郁,可入药”;作为动词本义为“除掉杂草,古同耘”。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03821号“烟云贽礼”商标、第51277510号“烟云好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体、字形、字数、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我局于2023年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烟云”呼叫及首字相同,尾字字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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