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88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6493号“许富电梯 XFD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3015号“鑫源 SHINER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建筑信息;建筑;采矿;室内装潢;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决定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37867号图形商标、第12136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