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586254号“木子小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木子小院 72586254

阅读:63721 2024-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蔚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86254号“木子小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876047号“木子企画 ”商标、第12699576号“木子牛仔”商标、第14087668号“木子…

  申请人:杭州蔚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86254号“木子小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876047号“木子企画 ”商标、第12699576号“木子牛仔”商标、第14087668号“木子”商标、第16162373号“木子漫画”商标、第23057889号“木子 木子瀛风”商标、第71843801号“木子海鲜”商标、第12029514号“木子居”商标、第17974859号“木子居 木子居家居”商标、第52533802号“木子 XINMUZI”商标、第8871333号“木子潮流”商标、第47976105号“木子”商标、第33631029号“炑子 MUKZZ FOOD & BEVERAGE”商标、第30013767号“木芓”商标、第71645695号“木子开小灶”商标、第70963257号“木子李 木子”商标、第22765600号“小木子便利店”商标、第29035395“老木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十四、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待引证商标六、十四、十五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十四、十五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三、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三、十六、十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三、十六、十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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