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渔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97364号“炎亭渔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554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40691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