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8039号“天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820997号“天洋世纪”商标、第4420475号“新天洋”商标、第4196633号“新天洋”商标、第12195604号“天洋母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至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