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97374H号“AIS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SIN G1597374H

阅读:125702 2024-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ISIN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7374H号“AIS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77448号“AIR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AISIN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7374H号“AIS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77448号“AIR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00691号“aiq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9031号“Aisan”商标、第1035220号“Aisan”商标、第30803694号“AIRSION及图”商标、第6716284号“Aisino”商标、第6716286号“Aisino”商标、第6716288号“Aisino”商标、第1054574号“Ais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等待前述撤销案件结果。引证商标五、八已被依法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四、申请人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类、第7类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网站介绍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缝纫机;缝纫机用部件和配件”商品经核准已注销。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3、引证商标五在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轴承(机器部件);卷扬机;阀(机器部件)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除前述撤销商品以外的压滤机;气体分离设备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八在核定使用的喷灯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除前述撤销商品以外的自动浇水装置;气体打火机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4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7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AISIN”与引证商标三、四、九“Aisan”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引擎用风扇联轴器;马达和引擎用曲柄轴箱;机械元件(非陆地车辆用);纺织工业用机器和设备;使用激光束的金属加工机械和刀具;激光焊接机;金属加工机械和刀具;石材加工机械和设备;玻璃加工机器和装置;陶瓷加工机器和设备;电动操作的百叶窗自动开关设备;化学加工机械和设备;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工业用废料压实机及设备;工业用废料破碎机;轴、轮轴或主轴(机器部件);轴承(机器部件);联轴器(机器零件);轴承(机器部件),;动力传动装置(机器部件);惰轮(机器部件);减速齿轮(机器部件);动力传动带(机器部件);齿轮(机器部件);变速齿轮(机器部件);液压扭矩变换器(机器部件);机器联动装置;轴用轴承;联轴器;轴承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引擎用水泵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九核定使用的燃料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在第7类汽车引擎用风扇联轴器;马达和引擎用曲柄轴箱;机械元件(非陆地车辆用);纺织工业用机器和设备;使用激光束的金属加工机械和刀具;激光焊接机;金属加工机械和刀具;石材加工机械和设备;玻璃加工机器和装置;陶瓷加工机器和设备;电动操作的百叶窗自动开关设备;化学加工机械和设备;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工业用废料压实机及设备;工业用废料破碎机;轴、轮轴或主轴(机器部件);轴承(机器部件);联轴器(机器零件);轴承(机器部件),;动力传动装置(机器部件);惰轮(机器部件);减速齿轮(机器部件);动力传动带(机器部件);齿轮(机器部件);变速齿轮(机器部件);液压扭矩变换器(机器部件);机器联动装置;轴用轴承;联轴器;轴承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97374H号“AIS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SIN G1597374H》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93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