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市千科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市云阳县千科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千科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市云阳县千科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0981678号“千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科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7125号“千科QIANKE”商标、第7579096号“千科”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1类“燃气炉”、第35类“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81678号“千科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