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岩
委托代理人:凯鸣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98806号“麻豆甄选 Sext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92294号“麻豆qmado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26976号“麻豆正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3年11月6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理疗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