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维朗门窗(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威朗阳光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8日对第8438262号“维朗 WEI L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查询发现,争议商标申请时,原注册人周维灏并无“维朗”相关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且从未将争议商标投入使用,申请人合理怀疑,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恶意受让而来。此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还抢注了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品牌荣誉证明;2、关联企业关系证明、授权书;3、生产工厂视频、实体门店照片;4、采购合同、发票;5、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函;6、媒体报道、宣传材料;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商标列表、抢注的品牌介绍;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出于正常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商标,不存在恶意,更非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1、商标授权书;2、宣传材料;3、销售材料;4、公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似,在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周维灏于2010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9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6类铝、钉子、建筑用金属板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9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相关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