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6362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3636294

阅读:89253 2024-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昆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08673号《关于第63636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80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杭州昆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08673号《关于第63636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80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申请商标图形与第40783352号图形商标、第3886359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05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连衣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连衣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33874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

本文《关于第636362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36362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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