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1450号“花花公子PLAYBO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花花公子PLAYBOY 1641450

阅读:127066 2024-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丽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1450号“花花公子PLAYBO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288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丽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1450号“花花公子PLAYBO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288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服装;制服;大衣;外套;外套;睡袍;晨衣;茄克(服装);呢绒茄克(服装);亚麻布服装;针织服装;驾驶员服装;骑自行车服装;纸衣服;睡衣裤;成品衣;工作服;衬衣;裤子;内裤(服装);防汗内衣;吸汗内衣;防汗衬衣;绒衣;裙子;背心;套服;外衣;套衫;内衣裤;裤;马裤(穿着);围裙(衣服);海滨浴场用衣;防水服;滑水防潮服;内裤(服装);衬衫前胸;衣服汗衬;护领;衣领(衣服);袖口;可拆的衣领;成品衬里(服装的一部分);服装口袋;皮制服装;皮衣;女用背心;紧身衣裤;紧身围腰(女内衣);连裤内衣(衣);胸衣;紧身胸衣(内衣);腰带;乳罩;紧身内衣(服装);童装;便服;绣花服装;风衣;羽绒服装;婴儿纺织品尿布;婴儿纺织品餐巾;婴儿裤;婴儿全套衣;(小孩用)非纸制围涎;游泳衣;游泳帽;柔道服;体操服;雨衣;戏装;足球鞋;体操鞋;滑雪靴;跑鞋(带金属钉);爬山鞋;鞋;靴;运动鞋;胶鞋;凉鞋;拖鞋;套鞋;海滨浴场用鞋;高统靴;袜;长统袜;吊袜带;袜裤;衣服吊带;服装带(衣服)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其余商品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互联网中进行了广泛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一条有关于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 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介绍;许可协议;抖音、京东、淘宝等网络店铺销售截图;产品宣传画报;商品数据统计;百度百科介绍;123排行榜网对花花公子playboy品牌排行投票及介绍打印件;店铺照片;保证许可费发票打印件;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0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1年9月27日止。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288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制服;大衣;外套;外套;睡袍;晨衣;茄克(服装);呢绒茄克(服装);亚麻布服装;针织服装;驾驶员服装;骑自行车服装;纸衣服;睡衣裤;成品衣;工作服;衬衣;裤子;内裤(服装);防汗内衣;吸汗内衣;防汗衬衣;绒衣;裙子;背心;套服;外衣;套衫;内衣裤;裤;马裤(穿着);围裙(衣服);海滨浴场用衣;防水服;滑水防潮服;内裤(服装);衬衫前胸;衣服汗衬;护领;衣领(衣服);袖口;可拆的衣领;成品衬里(服装的一部分);服装口袋;皮制服装;皮衣;女用背心;紧身衣裤;紧身围腰(女内衣);连裤内衣(衣);胸衣;紧身胸衣(内衣);腰带;乳罩;紧身内衣(服装);童装;便服;绣花服装;风衣;羽绒服装;婴儿纺织品尿布;婴儿纺织品餐巾;婴儿裤;婴儿全套衣;(小孩用)非纸制围涎;游泳衣;游泳帽;柔道服;体操服;雨衣;戏装;足球鞋;体操鞋;滑雪靴;跑鞋(带金属钉);爬山鞋;鞋;靴;运动鞋;胶鞋;凉鞋;拖鞋;套鞋;海滨浴场用鞋;高统靴;袜;长统袜;吊袜带;袜裤;衣服吊带;服装带(衣服)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协议、抖音、京东、淘宝等网络店铺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服装、腰带、袜、鞋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服装、腰带、鞋、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服装、腰带、鞋、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

本文《关于第1641450号“花花公子PLAYBO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花花公子PLAYBOY 16414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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