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明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07616号《关于第62730917号“熊古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94499号“熊谷屋”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方便面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