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华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65704号“GZ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主要使用在保温容器上,系英文“GREAT ZONE LIFE”的字母缩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2179号“GZL GHAFAR ZADA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中的显著英文字母“GZL”的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温瓶、厨房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保温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