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中科禾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60212号“中科禾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52979号“中科安成ZHONGKEAN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池箱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