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15593号“赛车小镇RACING T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赛车小镇RACING TOWN 72815593

阅读:92898 2024-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大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15593号“赛车小镇RACING 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72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63588号商…

  申请人:中房联合集团大庆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15593号“赛车小镇RACING 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72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635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赛车小镇RACING TOWN”仅由日常用语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室内水族池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室内水族池出租”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2815593号“赛车小镇RACING T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赛车小镇RACING TOWN 728155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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