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海龙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01755号“方自然 FANGZIR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尽管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多个包含“自然”二字的商标在第37类服务项目上获得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