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海市五星涂料厂
委托代理人:台州理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铭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6149号“美屋MEIW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577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2类商品上仅有“美屋”一个商标,其自注册以来一直使用至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CCTV7广告截图;
3、库房照片、产品图片、产品手册、宣传单等;
4、广告设计协议合同;
5、最高额质押合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形式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据不应被采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00年5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铝涂料;银涂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发票等证据佐证已实际履行;证据5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合其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