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宁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09943号“宁果亲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6307号“柠果LEMON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至2023年10月27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