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树华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三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85936号“MICAR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322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20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部分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没有发现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在上述核定的商品上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淘宝页面截图、宣传网页截图证据材料光盘。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3年3月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经审理作出部分撤销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申请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集成电路”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被申请人授权福州台江区三立通讯商行(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2020年2月28日至2030年2月27日;提交的采购合同中体现了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向他人销售“MICARD”集成电路板卡贴商品的内容,并提交了与之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的情况;提交的产品照片、淘宝销售页面等证据也进一步佐证了复审商标标识的实际使用图样和使用事实。上述证据材料产品照片中体现的标识虽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但在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授权他人对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