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19003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34818号“健达 巧可蹦脆乐”商标、第42774560号“健达 奇趣蛋”商标、第14852663号“健达巧可蹦脆乐KINDER SCHOKO-BONS CRISPY”商标、第38249321号“健达 卡尔滋KINDER CARDS”商标、第38774307号“健达快乐河马KINDER HAPPY HIPPO”商标、第47734402号“健达 快乐河马KINDER HAPPY HIPPO及图”商标、第36123578号“健达 纸牌KINDER CAR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权利人均为费列罗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FERRERO S.P.A.),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权利人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