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7162号“KSL 卡萨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SL 卡萨罗 20847162

阅读:129259 2024-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尔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卡萨罗散热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3日对第20847162号“KSL 卡萨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

  申请人:海尔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卡萨罗散热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3日对第20847162号“KSL 卡萨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第9885885号“卡萨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的卡萨帝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经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已致引起混淆误认的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信息资料;2、参考案例资料;3、品牌介绍;4、2020胡润至尚优品获奖名单;5、商标局在管理案件中认定商标知名度名单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企业商号创作设计而成,有自身商标设计来源,并不侵犯他人任何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出于善意,不会有损于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图片;销售发票截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吹风”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 引证商标一在商标驰字[2012]801号文件中被认定为“冰箱”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主体识别文字“卡萨罗”与引证商标一“卡萨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对申请人的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再予以认定,对申请人的有关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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