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建柱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57980号“DIRICC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769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做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网站,复审商标一直作为申请人公司轻工类产品LOGO,频繁使用中,且库房还有货物等待销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网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3年9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个网址信息,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