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894171号“果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果缘 29894171

阅读:142712 2024-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果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29894171号“果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06691号“國緣”商标、第7384322号“國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果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29894171号“果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06691号“國緣”商标、第7384322号“國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3702297号“國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國緣”商标知名度、荣誉资料证据;

  3、“國緣”产品销售证据;

  4、“國緣”商标宣传证据;

  5、申请人“國緣”商标注册情况;

  6、财务审计资料、产品检测报告、用户调查报告;

  7、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证据;

  8、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 ,核定使用在第37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橡胶轮胎修补;建筑咨询;钻井;汽车保养和修理;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上,2020年8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7类“钟表修理;室内装潢”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申请人“國緣”商标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曾于2010年10月08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果缘”与引证商标一、二“國緣”在文字构成、含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志。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争议商标“果缘”与引证商标三“國緣”在文字构成、含义区别明显,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并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

本文《关于第29894171号“果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果缘 298941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2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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